法律分析:依據《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二節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條退役士兵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娃兒的。符合前款限定要求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職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本領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要求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例
第三章
第一節的限定解決。從以上能夠看出,當兵12年現階段還符合轉業安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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