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參保人在異地就醫須事先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登記,備案(急診患者在外地發病需及時到醫院住院治療的,在住院后三天內向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電話申報備案),其醫藥費先由個人全額墊付。
2、出院后1個月內,憑戶口簿、患者身份證復印件(必須有所住醫院醫保部門簽署的身份核查意見,并加蓋公章)、居民醫保證(卡)、醫藥費發票及明細清單、出院證、異地居住證明或暫住證等資料到戶籍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醫療費用報銷手續。
3、就醫人員住院時必須向參保地醫保中心申報備案,如果不按規定辦理報備手續,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機構不予報銷。
參保人員異地就醫時,因急診搶救、醫保系統維護等原因未能刷卡(電子醫保憑證)結算,或者是一些門診慢性病、重大疾病,暫時不能實現直接結算的,可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后,再回參保地進行報銷。
意外傷害就醫的應提供事故認定書、法院判決書、調解協議書等公檢法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一份,無法提供的應填寫個人承諾書;急診應提供急診診斷證明。
申報程序
參保人辦理異地就醫確認手續后,方可在經認定的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其個人醫療帳戶金額可憑醫??ǖ娜我粻I業網點支取,用于支會門診一般疾病費用及在藥店購藥配藥的費用。參保人員患病住院(含門診特定項目治療)可到已認定的當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治療。
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自出院之日起1個月內,憑以下資料由參保單位向市醫保中心申請報銷;參保人員到外地(不包括港、澳、臺地區)出差、學習、探親期間患急病時,可到當地公立醫院就醫,門診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自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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