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經辦人即經手人,經辦人簽字就是某件事情是由你全權負責完成的的簽字。要負的法律責任:1、如果是要求賠償搜索的一方,當然是單位的責任,因為經辦人和審核人都是職務行為產生的后果有所代表的單位承擔。2、如果是經辦人或是審核人,單位要承擔責任,那么要看過錯。手簽的效力最強,責任是不好推卸的。私章如果有證據證明是被別人私用,那責任就很小,打印的名字沒有法律效力。經辦人主要作用:理論上經辦人是第一責任人。但是實際上這些票據要經過幾級領導的審核。領導也負有一定責任。但是如果你僅僅是為了報銷虛開或者僅僅是個簽字的。交辦人也是負有責任的。僅僅是個簽字的,有責任,但不是第一責任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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