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只能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第五十六條保險代理人只能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行政區域內,為在該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第五十七條代理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只能為-家人壽保險公司代理業務。第五十八條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2)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強迫、引誘投保人購買指定的保單;
(3)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弓1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蜣D換保險公司;
(4)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公司;
(5)對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作不正確的或誤導性的宣傳;
(6)代理再保險業務;
(7)以代理人名義簽發保險單;
(8)挪用或侵占保險費;
(9)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以外的額外費用,如咨詢費等;
(10)兼做保險經紀業務;
(11)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損害保險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第五十九條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代理人不得從中提取代理手續費。第六十條保險代理人(個人代理人除外)應對保險代理業務進行單獨核算。第六十一條保險代理人(個人代理人除外)必須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對其經營情況、帳冊、業務記錄、收據進行檢查。第六十二條保險公司必須建立、健全代理人委托、登記、撤銷的檔案資料,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第六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經審查認為保險代理人不符合資格,發出吊銷《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或個人代理人《資格證書》的通知后,保險公司必須立即終止與該代理人簽訂的代理合同。第六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有效期為三年,持證人應在有效期滿前兩個月內申請換發新的許可證。申請換證時,必須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的最近一期的年檢報告、《保險代理合同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和換發新的證書的申請。經審查同意,持證人必須繳回原許可證,方可煥發新證。第六十五條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將《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和《保險代理合同書》放置于辦公或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以備監督管理部門和投保人查驗;兼業化理人必須將《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和《保險代理合同書》,放置于辦公或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以備監督管理部門和投保人查驗。第六十六條保險公司應對與其簽訂保險代理合同的保險代理人進行定期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于60小時。第六十七條保險代理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員和個人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時,必須持有《展業證書》,以備監督管理部門和投保人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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