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的租金是由當事人與租賃方簽訂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的數額和支付方式都可以由雙方協商決定,但是合同的內容需要到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簽訂后,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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