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會自動續簽,合同期滿后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形成的是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權利義務,可以由原勞動合同予以規范,但并不意味著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到期后,因用人單位原因沒有續簽的,應當自勞動合同到期后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的工資。
一、這段時期勞動者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嗎
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理由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適用雙倍工資罰則的起算點是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給了用人單位一定的寬限期,便于新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實際用工中協商并確定合同內容。
而勞動合同到期后再簽訂,由于勞動者已經有了一定的工作年限,雙方也有訂立合同的經驗,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應該已就是否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有所協商,因此自勞動合同期滿一旦未續簽,則從期滿的次日起開始支付雙倍工資。
二、未能及時續簽時常見的幾個問題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時間,即為該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用人單位繼續與勞動者保持勞動關系的,應當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之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持續有效,也不等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而是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若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未意識到續簽勞動合同,則雙方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二倍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可知,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須要做到:
第一,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第二,向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載明終止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相應的檔案、社保關系轉移手續;
第四,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畢竟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還存在,而此時因為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但此時二倍工資的支付最長也是不能超過11個月。
三、勞動合同過期5個月后怎么辦理
勞動合同過期5個月后若是還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可以要求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并且補償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后,應該在1個月內續簽新的勞動合同,否則超過1個月后,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勞動者在沒有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工作,完全可以主張單位給自己雙倍工資的賠償。合同過期5個月沒有續簽勞動者要求賠償單位不同意,可以到勞動部門舉報投訴,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是到法院起訴都是可以的。如果單位愿意重新簽訂合同,勞動者也愿意繼續在單位工作的,可以雙方協商解決。
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到期視為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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