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法》第11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痹摋l規定了保險合同的訂立必須遵循四項原則:即公平互利原則、協商一致原則、自愿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一)公平互利原則公平互利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等價交換原則在法律中的體現,是市場經濟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所謂公平就是等價和平等;所謂互利就是在公平的基礎上取得各自的利益。遵循公平互利原則也就是要求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公平和兼顧雙方利益,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法律上地位一律平等,在訂立合同時不得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在合同中應當公平合理的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做到互惠互利。
(二)協商一致原則遵循協商一致原則要求訂立合同時,雙方應當通過協商的方式,在自愿的基礎上充分表達自己的愿望和要求,最終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從而簽定保險合同。這就要求雙方均應尊重對方的利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
(三)自愿原則遵循自愿訂立原則要求保險合同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和自愿的基礎上自主訂立,也就是由雙方當事人以自己的意志來決定是否參加保險。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更不得強迫他人訂立保險合同。當然,自愿原則只適用于自愿保險,如果是法定保險或者強制保險,則不適用自愿原則。
(四)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遵循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要求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尊重社會公德,承擔社會責任,不得作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保險合同的標的本身也必須合法,即保險標的不能是非法所得或者占有,也不能是國家禁止參與民事流轉的物品或行為,否則所訂立的保險合同不僅無效,而且當事人還要承擔由此而來的法律后果。當然,訂立保險合同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我國民法中有關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都適用于保險合同的訂立,例如合法性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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