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行為包括未經許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銷售侵權商品、偽造商標標識、更換注冊商標并投入市場、誤導公眾、提供便利條件、使用相似字號、復制馳名商標、注冊相似域名進行電商活動,以及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
法律分析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侵犯商標權行為: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相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該條又可分成四種商標侵權的形式:①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屬于同一種類。②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類似。③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標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類。④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類似。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
5.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加工、生產工具、生產技術或者經營場地等便利條件的;
7.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標識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8.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9.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宣傳或者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10.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結語
商標侵權行為包括以下幾種形式:未經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銷售侵權商品;偽造或銷售偽造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未經許可更換注冊商標并銷售商品,即反向假冒;將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為商標侵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將與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使用,容易產生誤認;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在不同或不相類似商品上使用,誤導公眾;將與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通過該域名進行電子商務,容易產生誤認;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六十五條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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