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還在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一、試用期辭退可以不給工資嗎
試用期辭退不可以不給工資。試用期被解雇的,用人單位也要支付工資的。不給是違法的行為,但是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補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是關于試用期工資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于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1、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里兩者相比取其高。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試用期離職工資怎么結算發放
試用期離職工資的結算發放如下:
1、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2、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但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3、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4、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清單。
公司拖欠員工工資的處理情況如下:
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后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三、勞動合同月工資按什么執行
勞動合同約定按月支付工資的,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約定履行工資支付。并且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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