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不能,失信人會被限制高消費的,如果被發現失信人有高消費的情況存在會被強制執行的,最好的辦法是盡快還款,然后可以提起信用修復功能,針對一些真誠告別失信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希望獲得重新得到社會信任的機會,對失信行為進行改正,未至科技公信力平臺提供信用修復申請功能,失信單位或企業。
通過上傳代理人身份證、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身份信息,并填寫信用修復信息申請表,可以發起信用修復申請。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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