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關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所謂債權轉讓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協議管轄也叫約定管轄,是反映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前雙方解決爭議管轄問題的真實意思。由此可見,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遵循雙方協議約定。
一、關于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地域管轄的一種。以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或標的物及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來確定案件管轄法院的一種管轄制度。一般適用于種類復雜的民事訴訟案件。在中國,特別管轄有: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鐵路、公路、水上運輸中發行的訴訟,由負責査處該項糾紛的管理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航空運輸中發生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有什么區別
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與其他法定管轄相比,專屬管轄具有優先性、排他性與強制性。專屬管轄是法院管轄獨有的制度,仲裁沒有專屬管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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