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是否自動續簽,需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雙方協商處理。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規定,則應該將其視為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即終止勞動關系需要提前通知另一方。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沒有提出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期限一到,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提前告知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以上法律依據表明,合同到期后需按照雙方的約定或協商處理。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續簽,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終止勞動關系,則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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