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的主旨是: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應停止工作,用人單位停發薪酬福利待遇;雙方同意續簽的,應在期滿前完善手續,可推遲但不超過n日;勞動者違反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從工資中扣除不超過20%的金額,保證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到期續簽有以下幾個流程:
1、勞動合同期滿后自然終止,勞動者應停止工作,用人單位將停發與勞動者有關的薪酬福利待遇。
2、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之前完善續簽手續,有其他合理的原因導致不能按時完善續簽手續的可以推遲,但至推遲不得超過合同期滿后的n日(由用人單位確定)。
3、勞動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應支付的賠償金額,用人單位可從勞動者每月工資中扣除,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勞動者每月工資額的20%,且保證勞動者每月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拓展延伸
勞動合同續簽的條件和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續簽的條件和注意事項是雇主和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后需要關注的重要問題。首先,勞動合同續簽的條件通常包括員工的工作表現、業績、資歷以及公司的需求等因素。雙方應在合同到期前進行溝通和評估,確保滿足續簽條件。此外,注意事項包括提前與雇主商討續簽意愿、了解續簽合同的具體條款和權益保障、注意續簽合同期限和工資待遇的變化等。雙方應保持溝通暢通,確保續簽過程順利進行,以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結語
勞動合同續簽是雇主和員工需要關注的重要問題。條件包括工作表現、業績、資歷和公司需求等因素。雙方應提前溝通和評估,確保滿足續簽條件。注意事項包括商討續簽意愿、了解續簽合同條款和權益保障,注意期限和工資待遇變化。保持溝通暢通,確保續簽順利進行,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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