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競業協議無效的情況有:1、競業協議的主體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協議限制的人員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員工都在競業限制的范圍內,用人單位不可對普通員工進行限制。2、規定的競業限制時間超過了二年;《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在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后,對競業限制人員從事同類業務規定的禁止期限,不得超過二年,超出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
一、競業限制協議對普通銷售員有效嗎
1、判定競業限制協議對普通銷售人員是否有效,主要看銷售人員是否掌握了公司的機密,銷售人員掌握的信息如果發生泄漏是否會損害原公司的利益。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競業限制協議就是有效的。
2、按相關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非適用的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無效。
3、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試用期離職要履行競業協議嗎
試用期離職要履行競業協議。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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