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不在請求范圍的財產或與本案無關的財物不能保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申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被申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被申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被申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被申請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必須是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保全財產的申請。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一、訴前保全的缺點是什么?
(1)以保代審,只要申請人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就會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并未進行詳細審查;
(2)涉嫌濫用訴權,有的申請人利用法院“以保代審”做法,查封被申請人的財產,有時甚至會出現迫使對方放棄部分合法權益,涉嫌濫用訴訟權利;
(3)財產價值難以認定,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4)送達困難。在采取保全措施以后,應當盡快通知被申請人,但在許多情況下,比如人口流動性大,被申請人外出打工等原因無法和當時人取得聯系。
二、財產保全的利與弊有哪些?
(1)個人經濟能力達不到的會帶來很大的負擔;
(2)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后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并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
(3)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4)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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