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股東權利歸納起來可分為以下十二類:(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2)股份轉讓權;(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即資產收益權;(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5)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即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6)對公司財務和監督檢查權和會計財簿的查閱權;(7)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的查閱權和復制權;(8)優先認購新股權;(9)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10)權利損害救濟權利和股東代表訴訟權;(11)公司重整申請權;(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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