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一、抵押物哪些情況轉讓無效
一般來說,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屬于民法典所調整的買賣行為,其效力如何應當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違反民法典第406條的規定。同時,抵押人還應當履行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買受人的合同隨付義務。當抵押人未履行合同的隨付義務時,或雖履行了合同的隨付義務,但轉讓行為可能會給抵押權人造成實質上的損害,其轉讓行為的效力如何確定。
(一)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也未告知買受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二)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告知買受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三)抵押人雖履行了“通知并告知”義務,但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又未能提供相應擔保,轉讓行為無效。
二、抵押生效的條件
不動產抵押權,自登記時生效。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生效。抵押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樣,抵押合同的生效也須具備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標的確定與可能四項要件。
法定必須辦理登記才生效的抵押合同為以下五種:
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去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應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3、以林木抵押的,應到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應到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到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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