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抵押 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 抵押權 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2、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3、抵押關系設定之后,抵押人要轉讓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因為這種轉讓可能與抵押權人未來的利益相關。 再者,也應當如實告知受讓人該轉讓物已經抵押他人的情況,以使受讓人據此決定自己是否繼續受讓該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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