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原債權人在將抵押權轉讓給第三方后,就無法再追討債務。但在某些情況下,原債權人仍有權利追討債務。
法律依據:
1.《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債務人違反了債務合同的約定,債權人依據約定行使抵押權的,應當先履行抵押權的程序,所得價款在先支付擔保物價款及執行擔保物的費用之后,按照抵押物的順位優先受償。如果債權人未行使抵押權,或者未完全行使抵押權,剩余債權部分不得再向抵押人追索。
2.《民法典》第七十九條規定:抵押權的轉讓,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未經登記的抵押權轉讓,不得對抵押物、債務人和其他抵押權人產生效力。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規定:債權人在擔保物上享有優先受償權。債權人依法行使擔保權的,應當在保留債權的前提下,優先受償。
綜上所述,原債權人在將抵押權轉讓給第三方后,仍有權先行履行抵押權的程序,并按照抵押物的順位優先受償。但未行使或未完全行使抵押權的,剩余債權部分不得再向抵押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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