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書究竟是怎么樣的呢,具體如下:對于競業禁止的我國的相關立法有:舊《公司法》(已廢除)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毙隆豆痉ā返谝话偎氖艞l第
(五)項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薄逗匣锲髽I法》第30條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薄秱€人獨資企業法》第20條規定:“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六)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七)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刑法》第165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眹铱莆蛾P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單位可以在勞動聘任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與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協商、約定競業限制期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或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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