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及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信用卡詐騙罪是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表現為使用虛假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侵犯信用卡管理制度及財產所有權。信用卡透支不償還可能構成詐騙罪,數額較大可處刑罰。惡意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經催收后仍不歸還,屬于信用卡詐騙罪。
法律分析
一、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有什么區別
1、兩者定義不同。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信用卡詐騙罪是指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行為。
2、兩者使用的方式不同。
詐騙罪不限于使用何種方式進行詐騙。信用卡詐騙罪是利用信用卡實施詐騙。
3、兩者的關系是法條競合關系。
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屬于刑法中的法條的競合,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應以特殊類型的詐騙罪論處。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1、主觀方面:信用卡詐騙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客觀方面:信用卡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比如行為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冒用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惡意透支信用卡也是本罪的表現形式之一。
3、主體要件:信用卡詐騙罪主體為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4、客體要件:信用卡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及公私財產所有權。
近幾年信用卡詐騙呈高發態勢,且隨著發卡銀行提升信用額度,透支金額也越來越大。不少人以為信用卡透支不償還只影響個人征信,但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這種行為還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按照法律規定,惡意透支1萬元至10萬元屬于“數額較大”,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00萬元以上則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p>結語
信用卡詐騙罪與一般詐騙罪有著明顯區別。前者以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為特點,而后者則不限于使用何種方式。信用卡詐騙罪構成要件包括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如使用虛假信息進行詐騙。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或單位,而侵犯的客體則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及公私財產所有權。近年來,信用卡詐騙案件屢見不鮮,透支金額不同程度地構成該罪。根據法律規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者可受到刑事處罰。因此,透支信用卡而不償還的行為需引起足夠重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八條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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