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主動配合反洗錢義務機構進行身份識別
1.開辦業務時,請帶好有效身份證件
當開立賬戶、購買金融產品以及以任何方式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時:
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如實填寫身份信息;配合金融機構通過現場核查身份證件的真實性,或以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您確認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合理提問。
如果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將不能為辦理相關業務。
2.他人替辦理業務,代理人應出示他(她)和自己有效身份證件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需要核實交易主體的真實身份,當他人代您辦理業務時,需要對代理關系進行合理的確認。
特別提醒:當他人代開立賬戶、購買金融產品、存取大額資金時,金融機構需要核對您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身份證件到期更換的,請及時通知金融機構更新相關信息
金融機構只能向身份真實有效的客戶提供服務,對于身份證件已過有效期,超過合理期限仍未更新的,金融機構可中止辦理相關業務。
二、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可能會產生以下后果:
他人盜用您的名義從事非法活動;協助他人完成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您可能成為他人金融詐騙犯罪活動的“替罪羊”;您的誠信狀況受到合理懷疑;您的聲譽和信用記錄因他人的不正當行為而受損。
三、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賬戶、銀行卡和U盾
賬戶、銀行卡和U盾是進行交易的工具或方式,也是國家進行反洗錢資金監測和犯罪案件調查的重要途徑,貪官、毒販、詐騙分子、恐怖分子以及其它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賬戶、銀行卡和U盾進行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因此,不出租、出借賬戶、銀行卡和U盾既是對權利的保護,又是守法公民應盡的義務。
四、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
通過各種方式提現是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洗錢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誘惑,使用自己的個人賬戶或公司的賬戶為他人提取現金,為他人洗錢提供便利。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請您切記,賬戶將忠實記錄每個人的金融交易活動,請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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