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受什么樣的處罰要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在被證明確實不知情的情況下,從法律意義上來講,不具有犯罪的主觀構成要件,不構成犯罪。在知情的情況下,幫助別人走私貨物,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形來進行判斷,如果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要負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走私的貨物是國家禁止進口貨物的,如槍支彈藥、淫穢物品、毒品等等,即使價值數額不大,仍會構成走私罪、走私毒品罪,需要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 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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