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賃合同期間房屋買賣可以,買賣對租賃關系不產生任何影響,原租約繼續有效。出租人欲出賣作為租賃標的物的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購買,并應當于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的十五日內作出明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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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可以買賣嗎
租賃房可以買賣,但不得侵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在租期結束之前不得要求承租人騰房。在房屋出租的法律關系中,承租人享有的是使用權,所有權仍屬于出租人,出租人有權對房屋進行買賣處分。
因為房屋出租的法律關系中,承租人享有的是房屋的使用權,而房屋的所有權依然屬于出租人;此外對房屋上設立租賃合同是一個負擔行為,而房屋買賣是處分行為,兩者同時進行并不沖突。不過要注意買賣出租房屋的兩個問題,一是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期到期之前,房屋購買者不能要求承租人騰房。二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買出租的房屋之前要有承租的人的放棄優先購買權最好。
簽訂正在出租中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不僅要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注明房屋正在出租,還要將租賃合同作為二手房買賣合同的附件。否則,則可能發生:
1、一旦出賣人違約不想出賣房屋時,既可另行簽訂虛假租賃合同,將租期約定很長,將租金約定很低。這樣依據“買賣不破租賃”,不論出賣人或者買受人均無權主張承租人騰退房屋。此足以打擊買受人要求繼續購買房屋的意志,而出賣人則不用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2、出賣人可以降低租金,改變買受人的預期收益。
(二)要明確約定房屋租金何時轉由買受人收取。通常房屋租金最遲在買受人支付百分之八十購房款或者房屋產權過戶時,轉由買受人收取。
(三)不要僅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簡單的約定,租賃合同終止后,出賣人交付房屋。還要約定出賣人交付房屋的具體時間,以及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因為租賃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以各種理由不按期騰退房屋的情況非常普遍。
(四)要明確約定租賃合同到期后,如果承租人未騰退房屋,出賣人負有請求承租人騰退房屋的義務。因為就租賃合同而言,出賣人是租賃合同的出租方,是租賃合同的相對人;就房屋買賣合同而言,出賣人有按期交付房屋的義務。
(五)要明確約定買受人保留一部分購房款,待房屋交接后支付。因為出賣人辦理完產權過戶后,可能難以找到,但是對于正在出租的房屋,出賣人的多項義務尚未履行。房屋出賣行使的是所有權,房屋出租行使的是使用權,兩者并不沖突。但是一定要弄清楚房屋出租和房屋買賣的關系以及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等規則。也就是說,對于已經出租的房屋其實法律上面是允許進行買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租賃房可以買賣嗎
租賃房可以買賣,但不得侵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在租期結束之前不得要求承租人騰房。在房屋出租的法律關系中,承租人享有的是使用權,所有權仍屬于出租人,出租人有權對房屋進行買賣處分。
因為房屋出租的法律關系中,承租人享有的是房屋的使用權,而房屋的所有權依然屬于出租人;此外對房屋上設立租賃合同是一個負擔行為,而房屋買賣是處分行為,兩者同時進行并不沖突。不過要注意買賣出租房屋的兩個問題,一是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期到期之前,房屋購買者不能要求承租人騰房。二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買出租的房屋之前要有承租的人的放棄優先購買權最好。
簽訂正在出租中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不僅要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注明房屋正在出租,還要將租賃合同作為二手房買賣合同的附件。否則,則可能發生:
1、一旦出賣人違約不想出賣房屋時,既可另行簽訂虛假租賃合同,將租期約定很長,將租金約定很低。這樣依據“買賣不破租賃”,不論出賣人或者買受人均無權主張承租人騰退房屋。此足以打擊買受人要求繼續購買房屋的意志,而出賣人則不用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2、出賣人可以降低租金,改變買受人的預期收益。
(二)要明確約定房屋租金何時轉由買受人收取。通常房屋租金最遲在買受人支付百分之八十購房款或者房屋產權過戶時,轉由買受人收取。
(三)不要僅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簡單的約定,租賃合同終止后,出賣人交付房屋。還要約定出賣人交付房屋的具體時間,以及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因為租賃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以各種理由不按期騰退房屋的情況非常普遍。
(四)要明確約定租賃合同到期后,如果承租人未騰退房屋,出賣人負有請求承租人騰退房屋的義務。因為就租賃合同而言,出賣人是租賃合同的出租方,是租賃合同的相對人;就房屋買賣合同而言,出賣人有按期交付房屋的義務。
(五)要明確約定買受人保留一部分購房款,待房屋交接后支付。因為出賣人辦理完產權過戶后,可能難以找到,但是對于正在出租的房屋,出賣人的多項義務尚未履行。房屋出賣行使的是所有權,房屋出租行使的是使用權,兩者并不沖突。但是一定要弄清楚房屋出租和房屋買賣的關系以及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等規則。也就是說,對于已經出租的房屋其實法律上面是允許進行買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有租賃合同的房子可以買賣么
法律分析:房屋租賃期間進*屋買賣是可以的,但是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必須在租賃期間結束才能讓租客搬走,不能損害租客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有租賃合同的房子可以買賣么
法律分析:房屋租賃期間進*屋買賣是可以的,但是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必須在租賃期間結束才能讓租客搬走,不能損害租客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房屋出租期間可以賣房子嗎
法律分析:房屋出租期間可以賣房子的。但不得損害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否則買賣合同無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但是,買受人為房屋按份共有人、出租人近親屬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三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房屋出租期間可以賣房子嗎
法律分析:房屋出租期間可以賣房子的。但不得損害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否則買賣合同無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但是,買受人為房屋按份共有人、出租人近親屬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三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房屋出租期間可以賣房子嗎
法律分析:房屋出租期間可以賣房子的。但不得損害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否則買賣合同無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但是,買受人為房屋按份共有人、出租人近親屬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三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房屋出租期間可以賣房子嗎
法律分析:房屋出租期間可以賣房子的。但不得損害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否則買賣合同無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但是,買受人為房屋按份共有人、出租人近親屬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三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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