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買賣合同自當事人雙方合同簽訂成立時生效。有效的合同具備的條件包括:
2.具備有締約能力的合同當事人;
3.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均為真實;
4.合同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
5.合同訂立的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小編還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房屋買賣合同何時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成立要件,前已述及;但合同成立后,能否發生法律上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則非合同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所謂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理解為既具備成立要件、又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最高人民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房屋買賣合同何時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成立要件,前已述及;但合同成立后,能否發生法律上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則非合同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所謂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理解為既具備成立要件、又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最高人民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房屋買賣合同何時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成立要件,前已述及;但合同成立后,能否發生法律上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則非合同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所謂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理解為既具備成立要件、又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最高人民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房屋買賣合同何時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成立要件,前已述及;但合同成立后,能否發生法律上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則非合同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所謂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理解為既具備成立要件、又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最高人民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