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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2 13:36:58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有權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或者提前30日以及隨時解除合同的方式主動提出辭職。勞動部《關于實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也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筆者注,即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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