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7 10:12:00
《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由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肇事人的法定義務,而肇事人沒有履行義務,因此雖然可以認定為自首,但在決定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時要適當從嚴掌握。一、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認定。1、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電話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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