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結合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詐騙資金數額
一、詐騙罪以什么方式作為證據
詐騙罪案件通常以轉賬記錄、聊天記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作為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詐騙罪需要證據嗎
詐騙罪的證據有:
1、能夠證明詐騙犯罪事實的物證;
2、被詐騙錢款轉賬記錄、賬本等書證;
3、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所作的陳述;
4、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所作的陳述;
5、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6、勘驗、檢查筆錄。
一、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觀要件,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條件有: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詐騙罪的證據有能夠證明詐騙犯罪事實的物證;被詐騙錢款轉賬記錄、賬本等書證;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所作的陳述;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所作的陳述;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條件有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根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強迫交易罪可要哪些證據?
證明強迫交易罪需要有如下材料證據,包括:
1、強迫交易的書證;
2、強迫交易的物證;
3、證人證言;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第(一)項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確因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及詐騙資金數額等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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