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電子簽名方式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因勞動關系的建立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并對勞動者進行管理和制度約束,具有一定的人身性,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形式簽訂,勞動合同也不適用電子簽名方式訂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即使因為采取電子簽名方式訂立勞動合同不被認可,但是如果符合法律規定,可能可以成立事實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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