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務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區別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勞務合同的訂立目的在于由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而不在于實現雇用人的預期利益,這種勞務一般表現為受雇人利用自己的勞力為雇用人提供一定的勞動委托合同的訂立目的在于由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事務,實現一定的預期利益,受托人提供勞務不過是滿足這一目的的一種手段。
(2)受雇人依據雇用合同提供勞務,必須服從雇用人的指示,自己一般不享有獨立的酌情裁量的權利受托人雖然須依委托人的指示處理事務,但一般卻享有一定的獨立裁量的權利。
(3)雇用合同為有償合同,不存在無償的情況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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