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的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是不同的,
其一,在醫療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這是《若干規定》的明確規定,是法定的舉證責任倒置。
其二,對于事實清楚的較簡易的其他醫療糾紛案件,原告擇以違約之訴的,應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由主張違約方承擔舉證責任。鑒于醫學科學的復雜性和患者個體的差異性,一般不能將治療效果作為合同的標的。在目前我國民法體系中,醫療侵權訴訟中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若干規定》中,也將醫療侵權糾紛的歸責原則界定為過錯推定原則,上述立法本意,旨在平衡醫患關系,保護患者合法權益、保障人權,同時也防止片面加重醫療方的負擔。對于絕大多數醫療糾紛案件,選擇過錯推定的侵權之訴明顯有利于患方,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某些其他醫療糾紛當患者選擇違約之訴時,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這樣更有利于受害方權益的保護,對于此類案件則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行誰主張,誰舉證。
其三,還有的醫療糾紛中存在這樣的情況,因為患者掌握著重要的證據,比如病例、ct片、x光片等,如果發生爭議,讓醫療機構舉證根本不可能,因為這些證據在患者出院之后往往已經帶走,如果此時讓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那么患者拒不出示的話,醫療機構只能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隨之而來的也只能是醫療機構的敗訴,這種情形是有違公平這一原則和精神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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