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替別人保管東西不小心壞了怎么賠償
1、有償保管,保管不善造成損失要賠償;無償保管,保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失才需要賠償。2、未經寄存人同意,擅自轉交他人保管,造成損失要賠償了。3、未經寄存人同意,擅自變更保存地點或方法,造成損失要賠償——如果事發緊急,為了保護寄存人利益除外。4、擅自使用(或許可他人擅自使用)寄存人的物品,造成損失要賠償。(另有約定除外)5、有瑕疵或需要特別注意事項的,比如已開裂、易碎、易腐…寄存人要告知保管人,否則損失不賠。不僅不賠,如果造成保管人的損失,寄存人還要賠給保管人。6、貨幣、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寄存人要聲明。聲明了,那保管人可以選擇驗收“或”封存;不聲明,毀損滅失了,保管人只按一般物品賠償(而且還要注意區分是有償保管還是無償保管)。
二、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義務
1、保管義務。保管人的首要義務即是保管標的物的義務。其內容包括:
(1)妥善保管標的物。因保管不善導致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無償保管人負重大過失責任,有償保管人負一般過失責任。
(2)按約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親自保管物品。未經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否則,保管人對第三人保管導致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經寄存人許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許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還保管物。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及時交還。即使有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非經執行程序強制,保管人仍應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
4、附隨義務。包括:
(1)危險告知義務。當保管物品發生危險或者被法院保全、執行時,保管人要及時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還義務。保管事務完成,保管人要將產生的孳息全部返還給寄存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條【保管人賠償責任】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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