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或者市轄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
1、流動人口可以分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流入人口是指來到該地區的非戶籍人口,流出人口是指離開該地區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戶籍人口。
2、最早的省一級的流動人口立法是1987年的《廣東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流動人口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個人或群體在社會生活中所必需的義務、活動、物品等在空間上是彼此分離的。
法律依據:《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實施辦法》 計劃生育統計調查的對象為“在本行政區內居住(包括暫住人口及無戶口人員),具有中國國籍(除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現役人員以外)的全部人口?!?/p>
具體規定為:
1.人的常住地和戶籍在同一地的人口由所在行政區統計;
2.人的常住地和戶籍所在地分離半年以上的人(流動人口)由人所在行政區統計,分離不足半年的由戶口所在行政區統計;
3.對有常住趨勢的特殊情況由人所在行政區統計;
4.新生嬰兒由其生母所屬的行政區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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