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沒有對賭博罪情節嚴重標準作出規定,但對于開設賭場罪卻有相應的規定,其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那么就會對罪犯從重進行處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5、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第二款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情節嚴重” :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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