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應注意以下問題:
(1)仲裁期限。
(2)仲裁機關及管轄。
(3)仲裁效力。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應注意以下問題:
(1)訴訟時效。
一般時效是三年,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2)訴訟管轄。
約定管轄或法定管轄。
(3)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而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提供擔保等措施。
(4)調解及判決。
一、起訴合同糾紛的流程是什么
1、遞交起訴材料。
2、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后,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對于不予受理的,會作出裁定書。
3、若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受理立案后,會安排時間開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并會出具延期審理通知書,人民法院在審理結束的,會依法判決并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4、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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