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車牌在交通事故中受損屬于直接損失,看當時購買的保險合同中有無車牌一項,如果有保險公司就賠償,如果沒有,由事故雙方按各自的責任比例承擔,損壞的車牌需要重新到車管所交舊領新。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財產損失,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導致的直接財產利益的損失,通常包括車輛、物品及其他有關設施的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和善和處理的費用等。
一、交通事故責任的概念
交通事故責任,是公安交管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具有交通違法行為、其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客觀情況認定當事人的過錯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書的內容
(一)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二)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三)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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