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權可以質押,但需滿足條件:合法有效、可轉讓、具特定性、債務人無抗辯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0條,可出質的權利包括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基金份額、股權、知識產權、應收賬款等。
法律分析
合同債權可以質押。合同債權質押的條件為:合同債權須合法有效、合同債權須具有可轉讓性、可成為質押標的之合同債權應具有特定性、用于質押的合同債權須債務人不享有抗辯權或自愿放棄抗辯權。
合同債權能否質押的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拓展延伸
合同債權質押的法律規定及限制
合同債權質押是指債權人將其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權益作為質押物進行抵押或擔保的行為。在法律上,合同債權質押受到一定的規定和限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質押合同應當符合合同法的規定,質押人和抵押人之間應當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并明確質押的債權種類、范圍、期限等內容。同時,質押合同必須符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規定。此外,質押合同的效力和優先權等問題也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判斷。因此,在進行合同債權質押時,應當充分了解法律規定,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要求,以確保質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結語
合同債權質押是一種將合同中的權益作為質押物進行抵押或擔保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權人可以將匯票、債券、倉單、股權等可轉讓的財產權利進行質押。質押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包括合同法的規定、書面合同的簽訂和明確質押的內容等。在進行合同債權質押時,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確保質押合法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2021修正):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質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團對答復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復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2022修正):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二條 質詢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或者委員長會議提出報告。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被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并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審議質詢案的時候,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出席會議,發表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舉行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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