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員工辭職后,單位必須立即一次性的付清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工資,要去申請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可以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時發放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單位補償經濟補償金。
員工辭職的時候,最好選擇通過郵寄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這樣在仲裁的時候,這些都是很好的證據。如果是被單位辭退,單位也有義務,辭退的同時就要付清所有工資。
在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時,賠償金和補償金的標準,會按照國家的規定來進行賠償。如
1、克扣或沒有原因的拖欠工資;
2、拒絕支付勞動者的加班工作時間的工資;
3、少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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