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16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包括:
1、追尾碰撞前車的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
3、倒車、溜后發生交通事故的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
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
8、逆向行駛的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
11、沖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發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所以發生醉駕一定是全責嗎?對于這個問題的答案需要看具體的情況。也就是說,不是所有有醉駕的交通事故就一定是醉駕人承擔全責。具體承擔責任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打比方說,如果是后面的車追尾撞到前面正常駕駛的醉駕車,此時的責任不是醉駕人負全責的哦。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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