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非因公死亡湖南標準 湖南省非因公死亡賠償項目及標準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湘勞社政字〔2004〕34號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關待遇的通 知 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 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的發展,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和遺屬生活救濟費普遍反映偏低,要求作適當調整。經研究,決定對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有關待遇予以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死亡待遇: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標準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1、喪葬補助費: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單位發給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四個月的喪葬補助費。 在火葬區不實行火葬的,不得享受喪葬補助費。 2、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據死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一次性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24-32個月。 其中: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4個月;二人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8個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2個月。 二、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和條件: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享受一次性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號令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文件附后)。 三、經費渠道:在國家沒有統一規定之前,上述費用所需資金暫按下列辦法處理。 1、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救濟費,由其所在單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 2、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凡參加了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 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 四、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以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數字為準。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月起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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